9种情形将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信用修复、权益保障等工作进行规范。

01 《办法》出台的意义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监管机制,是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有助于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实现“利剑高悬”,促使生产经营单位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通过监管机制创新助力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提升。
02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1、参照《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了5种列入情形。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2)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参照《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对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规定了4种列入情形。
(6)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7)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8)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9)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03 主要涉及的行业领域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严重失信行为。
2、聚焦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
04 关于信用修复的规定
1、鼓励被列入对象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2、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的被列入对象,在满足3项规定的条件下可申请提前移出。
3、对应急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提前移出申请作出时限要求,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准予提前移出应报告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监督。
4、规定发现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撤销提前移出决定,被列入对象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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